该案曾在该小区内重审(资料图)
河南商报记者张晶晶陈媛媛
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的地下车位权属之争,又开始了。“地下车位权属案”在经历过一审、二审、重审后,以开发商撤诉暂告一个段落。
四个月后,同样的案由,开发商再次起诉。
回顾
四个月前开发商曾撤诉
年6月,认为地下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和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该公司目前已退出小区)将开发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个地下车位和16个地下车库拿回,出租给了小区业主。
而后,开发商将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两年来,此案经过一审业委会等被告败诉、二审发回重审。8月9日,该案在小区开庭重审,8月16日,开发商提出撤诉。撤诉的原因,记者曾向开发商的代理律师咨询,对方没有告知。
进展
此次庭审追加了第四被告
12月10日,在中牟县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开庭追加了河南义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邦物业)为第四被告。义邦物业是恒通新城小区现有物业公司,是由恒通新城小区业委会聘请的,从年2月1日开始管理小区事务。
在庭审现场,开发商诉请义邦物业赔偿自年2月起,至车位交还之日止的赔偿和损失。义邦物业的代理律师表示,从义邦物业进驻小区,开始接管小区事务起,车位的状态就是如此,所以义邦物业并无侵权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邱学金说,此次庭审并无新证据提交。
法官问原被告
1.涉案地下车位由谁投资建设?
原告(开发商)称,是由原告投资建设,但被告一(业委会)补充说,开发商仅是前期垫资人,最终投资人是全体业主。2.涉案车位是否办理有不动产权证?
原告称,没有。3.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何时开始管理该小区,何时退出该小区?
被告二(原物业)称,进驻小区的时间是年6月1日,年11月底退出该小区。4.涉案地下车位目前是谁在管理、什么时间开始管理?租金及管理费是多少?
被告四(现物业)称,按照所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义邦物业从年2月1日开始进驻恒通新城小区,但对地下车位的管理,从年4月份开始。目前实际出租的地下车位是个左右,每个车位租金为元/月,每个车位的管理费为40元/月。
被告问原告
1.开发商对涉案地下车位的地下空间使用权是否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原告答,对于地下空间是否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法律法规并无特别规定,原告认为,开发商已经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就包含了地下空间的。
2.对于地下空间,开发商是否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预售许可证?
原告称,没有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另外,仅进行竣工验收,但没有备案。
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梁方静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依据《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地下空间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依照规定,地下空间也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发商没有地下车位的产权证,所以,业委会认为,开发商对该地下车位没有所有权。
庭审未当庭宣判,原告方同意调解,但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插曲
此案归哪个法院管辖曾有争议
起初,原告开发商起诉四被告至中牟法院被受理,当时中牟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开发商和被告义邦物业的住所地均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属高新区法院管辖范围。此外,此案之前的一审、重审均在高新区法院审理,高新区法院对此案案情甚是熟知。据此,中牟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高新区法院审理。
而原告又上诉到郑州中院,要求由中牟法院继续审理。
郑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恒通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都属于中牟县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中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处理有误,应予纠正。裁定撤销中牟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此案继续由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了解,恒通新城小区的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证办理都是由中牟县相关部门负责的。
现场问答
在现场,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结为:一、四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二、原告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返还车位,有无事实法律依据?三、原告要求前三名被告按每个车位每月元标准赔偿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有无事实法律依据?四、原告要求第四被告连带赔偿自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位的损失,有无法律依据?
围绕争议焦点,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