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新出台*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自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年第四季度、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部公告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符合*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策的公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河北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通知》(冀财税〔〕9号)
二、年展期*策(14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策至年12月31日。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策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元的免予补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策问题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策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6.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策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策的通知》(财税〔〕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7.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策条件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0万元执行。财税〔〕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55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策条件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8.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策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财*部税务总局退役*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1号)
《河北省财*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冀财税〔〕23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河北省财*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冀财税〔〕6号
9.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2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0.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1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1.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2.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策的通知》(财税〔〕14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3.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14.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60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三、年以来现行有效*策(31项)
1.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策的。
《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自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3号)
《河北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办字〔〕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策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策的公告》(财*部公告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部分行*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自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财*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有关*策的通知》(财税〔〕45号)
9.调整部分*府性基金
部分*府性基金缴费人
自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年7月1日起,将《财*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部关于调整部分*府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财税〔〕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标准
部分行*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自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部关于降低部分行*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75号和财税〔〕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策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报、*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报、*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策的通知》(财税〔〕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策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自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提供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河北省财*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2号)
河北省财*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冀财税〔〕40号)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出口企业
自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5号)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策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策继续有效。
《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号)
《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年第21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策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4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8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0号)中规定于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策,实施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上述*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4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48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77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策的通知》(财税〔〕90号)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2号)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策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自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部税务总局民*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27号)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1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策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制造业企业
自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自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8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策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自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部关于调整部分*府性基金有关*策的通知》(财税〔〕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财*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策的公告》(财*部公告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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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减税降费*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