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万滩镇卫生院组织职工学习《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年1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共计5章50条,对基金使用的主体----医疗保障行*部门(医保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医保中心)、定点医药机构(医院、药店)、参保人员相应责任进行了明确;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通过学习,大家对需要承担的责任----实名就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控制自费比例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心存戒惧,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不触碰红线、高压线,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会议还学习了国家医保局第2号令----《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计7章53条,对定点医疗机构运行按照协议执行医保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建议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部分医保资金,缓解其资金运行压力。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可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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