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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3/16 1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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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省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充分发挥庭前调解作用,帮助纠纷企业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正常的运转中。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法官刘吉昌通过庭前调解,优先解决案件“小争议”,圆满解决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

案情回顾ing

年初,原告(鄢陵某绿化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环境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绿化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因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发生争议,鄢陵某绿化公司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庭前会议ing

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证据很多,刘吉昌法官主持开展庭前会议,发现双方对于工程款数额争议非常大。争议分两部分,苗木类等工程,原告认为被告欠工程款多万元,被告认可欠原告工程款50多万元。地被类等工程,原告认为被告欠工程款多万元甚至更多,被告不认可欠原告工程款。

刘法官通过庭前会议进行研判,双方对于苗木类等工程款,有协商的可能,对于地被类等工程,双方根本没有任何协商的可能,且该部分工程涉及鉴定。同时刘法官本着为更好地优化营商环境以及更好地保障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对双方存在小争议的工程款予以先行调解,最大限度保障了施工人权利及时实现,减少当事人诉累。

调解ing

刘法官经过深思熟虑后,果断提出案件分开处理,本案先行处理苗木类工程,双方争议较小,能够尽快解决,减少双方矛盾,双方均表示同意。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河南某环境公司)支付原告(鄢陵某绿化公司)万元。

背景意义

由于建设工程案件相对复杂,涉及鉴定时,鉴定周期相对较长,审理期限普遍较长,一审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相对较高,施工人追要工程款权益难以尽快实现。尤其是在疫情期间,施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为急切,不少中小企业因此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生存危机等问题,也容易引发劳动报酬及建筑材料供应商货款等一系列纠纷的产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为此,中牟法院参照省法院于8月27日公开发布《关于强化建筑领域纠纷案件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指引》,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及时先行处理,降低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施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进而避免追要工程款等连锁事件的产生,为保障市场主体平稳运行,打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精准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作者:刘吉昌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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