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意见出台
1月5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对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策问题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资性购房。
关于首套房的认定,《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职工,必须是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无住房贷款记录且无住房产权产籍记录的职工。
首套房贷款*策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标准利率。
关于二套房的认定,我市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简化了二套房的认定程序和手续。《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缴存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已有一套住房产权产籍记录,或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之一的,再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为第二套住房贷款,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房贷*策。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实施意见》还规定:自《通知》之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以前因种种原因,未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策,利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去购房的缴存职工,《实施意见》也给出了优惠*策,让这部分职工也可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策。《实施意见》明确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住房公积金置换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业务。具体*策为: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已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一年以上,无连续逾期30天或累计逾期三期以上的还贷记录;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须为原商业性贷款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共有产权人须为借款人配偶;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家庭未办理过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保持灾后重建*策的连续性,《实施意见》将购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30万元、将购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等工作,与委托承办贷款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骗贷行为,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