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问,快递公司把他的一个邮件弄丢了,只肯按照快递费的3倍补偿,但邮递物品是价值多的手机,这事怎么办。
我看了快递单子,背面加粗印了这么一句话:
“托运人自愿保价货物须声明,按照声明货物价值的5‰比例收取保价费,未交纳保价费,而货物在途丢失、灭失的,按照运费3倍向托运人补偿。”
如果按照5‰计算,保价费应该为19元,但是朋友只交了托运费10元,没有交保价费。
如果按照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只需要赔偿给这个朋友30元,这和元的手机价值相差很大。
到底该赔多少?
为了能给出靠谱的建议,我找了一些案例,发现法院判决居然也五花八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这就有趣了。
01东西运丢了赔多少是个迷
栗子一:按照运费补偿
某工贸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自吉林运输一批假发至青岛。保价条款约定“未保价托寄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快递公司免除本次运费,同时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运费的九倍;如选择保价,寄件人可以支付保价(货值千分之五),在货物发生毁损的情形下,其有权按照保价金额获得理赔”。上述条款以黑体字加深印刷,且注明“非常重要,请仔细阅读”。后货物全部丢失。工贸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损失共计51万元。法院认定保价条款有效,不能因为没有交纳保价费,却以收取计重收费为依据,加重物流公司全价值赔偿的负担,遂驳回工贸公司要求。
栗子二:按照运费的倍数赔偿
年,某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将一件光纤熔接机运送到内蒙古化德县,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设备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实际价值元。物流公司抗辩称,快递单已提示未保价的货物采取限额赔偿条款,明确在未保价情况下发生丢失,最高赔偿元。设备公司没有办理保价,就应该自行承担后果,要求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不合理。法院认为快递格式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体现,支持了物流公司的意见,只赔偿元。
栗子三:按照“声明价值”赔偿
年,唐某委托物流公司承运15件机器从佛山南海到乌鲁木齐,唐某为节省保价费,声明货物价值元(实际价值5万元),某物流公司按4‰收取保价费20元。货运单背面以黑体字打印的“特别约定”载明:“托运人自愿保价货物须声明货物实际价值并交纳保价费,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后来某物流公司的运输货车在途中着火,导致唐某某托运的货物被烧毁。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打起官司。法院判令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元。
栗子四: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某配货站将三桶洗涤剂原料交由某物流公司托运至上海。“货物托运单”背面印有“托运人须知”的条文,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约定了“没有保价的货物毁损,最高赔偿额为运费的2倍”。该货物运送到上海后,物流公司声称该货物被他人冒领并已经报警。配货站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并返回运费。物流公司以该案件属于刑事案件,拒绝赔偿。配货站起诉要求物流公司按货物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主张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对赔偿有了约定,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理由,判决物流公司按承运货物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02风险分配vs管理责任
四个案子都围绕《合同法》第条进行争论:
第条是关于承运人赔偿数额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61条是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看完所有判决理由后,我琢磨出一些规律:
第一个案子为什么只按照运费补偿?因为托运人没有“声明货物价值”并交纳“保价费用”。
第二个案子道理基本相同,但是格式条款已经约定没有保价而货物灭失的,最高按照元赔偿。
第三个案子是托运人投机取巧,既想少交保价费,又怀着侥幸不出事的心理,报低保价,结果就只按照“声明的价值”赔偿。
第四个案子要注意,和第一、二个案子一样,托运人也没有交纳保价费,为什么获得全额赔偿?因为承运人没有尽保管义务,存在过错。
这里面就隐约看出一对博弈的关系
风险分配vs管理责任
如果把风险等级分为0——的系数,承运人在0这头,托运人在这头,风险责任就是在0和这根平衡木之间滚动的钢球。
1、当钢球在0的位置,就是保价费为0,托运人只交付运费,相当于购买了承运人把货物从此处运到彼处的劳务,只要东西带到了,劳务完成,东西丢了最多不收钱,
关于这点的法律支撑,是《合同法》第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2、当钢球在50的位置,就是没按照货物实际价值声明保价,那么风险就要共担了,如果货物灭失,承运人只在已声明的价格里面赔偿,未声明的部分由托运人承担。
3、当钢球在的位置,托运人足额声明货物实际价值,那么风险完全转移到托运人身上,只要不是你的货物自己长脚跑了,或者被雷劈中损毁,都能获得足额赔偿。
关于这点的法律支撑,是《合同法》第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会影响钢球滚动的,保价费用不是唯一因素,还有管理责任。
就算钢球在0的位置(正常情况下承运人风险为0),但是承运人疏于管理,导致货物灭失,比如放任货物风吹日晒,仓库没有上锁没有守门人,还是要承担全额赔偿的责任,这时因为“管理责任”的阻却,承运人风险由0变为。
“疏于管理”的定性,会击破“保价条款”对承运人的保护。
这里和我们平常的认知不太一样,我的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对我而言已经失去了保管权,物流公司弄丢我的东西,应该照价赔偿才对,怎么能只赔偿运费呢?
因为“运费”和“保价费”是两回事,运费就是从这里运到那里的劳务费,“保价费”才是对你货物的保全费。
03赔多少看三步
回到朋友的问题,他那可怜的被拐跑的手机,能不能照价赔偿?
看三个步骤。
一、托运单上有没有显著的限制赔偿提醒。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托运单上没有采取明显的提示说明条款,提醒托运人,比如:如果不声明价值,不交纳保价费,丢失的物品就只能按照运费的若干倍赔偿。
那么,就可以要求全额赔偿。
不过,物流公司都不傻,不会在这条上犯错。
二、托运单上的提示说明条款是否违背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40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比如格式条款上一刀切只说运费赔偿,不提供保价选项,那实际等于说任何时候我丢失你的东西,就只赔偿运费,这就是排除了托运人的权利,条款无效的后果就是照价赔偿。
这一点,我们在选择物流公司的时候,应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