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上会的炬申物流,据招股书说是一家集物流方案设计、运输、仓储装卸、期货交割与标准仓单制作、货权转移登记、仓储管理输出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物流服务提供商。简单理解是:主要做有色金属运输仓储的物流服务公司。
此次募集5.8亿,用于炬申准东陆路港项目,钦州临港物流园项目及供应链管理信息化升级项目的建设,并补充流动资金。而我们翻阅招股书后,却有诸多疑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可见:
炬申公司和陈迪辉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租期为年7月至年6月。年7月9日,该仓库发生火灾事故导致炬申公司损毁,事故造成炬申公司损失金额为元。炬申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了元赔偿款后把陈迪辉告上了法庭,追偿其相关损失。
看似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了解完全部内容后我们发现了如下问题:
该仓库是违法建筑
根据年9月18日开始实施的《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现行有效)第三条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又未经批准续期使用手续的建设等。
涉案仓库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审批批准,也未取得任何相关建设和规划许可证明,可见该仓库是违法危险建筑。
失火原因双方有责
根据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海区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南公消火认字第号)可知如下信息:
(1)起火时间发生于0点31分,被告处于非营业状态,员工早已休息;
(2)起火原因排除物品自燃;
(3)起火点位于该仓库西北角,正是出租人设置电箱的位置,且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因此不能排除出租人设置的电箱和电气线路本身存在质量瑕疵、老化、设置不合理等问题所致;
根据以上重点及认定书其他内容,法院认为,此次火灾可以排除雷击起火、物品自燃起火、静电起火,不能排除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因素,但限于火灾事故成因的复杂性,法院亦无法确认事故成因,因起火点所在仓库位于被告炬申公司租赁的仓库内,炬申公司作为出租方、被告作为承租方,双方均有义务定期排查使用仓库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杜绝出现火灾等安全事故,综上分析,炬申公司和被告均对此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公估报告显示,涉案仓库右边是雷琦自建的员工宿舍,火灾发生时该宿舍亦停电,因此不排除涉案仓库与宿舍共同电气线路,涉案火灾的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故炬申公司对于火灾的发生不能免责。
此案件法院最终判决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对炬申公司损失自担40%的责任,剩余60%的损失即.2元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超出本院确认金额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火灾事故使炬申物流造成了元的财产损失,因炬申物流需要为火灾事故担负部分责任,故承担40%的损失。
这些损失对于炬申物流这样的大型企业来说真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可在小编翻看过招股书后,发现了很多有意思的事情。
招股书内容严重作假
根据裁判文书网可见,上诉案件涉案的仓库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边码头(即街边加油站对面)。
而招股书中关于关联交易写到,报告期内,发行人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琦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向雷琦租入约2,.33平方米地块使用权。而这块土地,应该就是上述火灾事故地。
从上述招股书可见,雷琦作为法人,出租该土地给炬申物流作为停车场使用。
我们理一下整个时间线,发现: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琦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向雷琦租入约2,.33平方米地块使用权,租赁协议每年签署一次,租赁期限均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年、年和年1-6月租金(不含税)分别为19.97万元、23.43万元、23.43万元和7.81万元。
我们可以理解为,自年1月起,雷琦将该土地租给自家公司用于做停车场使用。而之前的年7月至年6月,该土地是雷琦租给了上述被告陈迪辉,因年7月9日发生火灾,导致合同提前结束。
那么综合上述案件,我们有如下问题:
1、火灾事故案件中,雷琦作为被告陈迪辉的承租方,为何事故发生后发现该土地的被保险人和保险方都是炬申公司,而非雷琦本人?这是否代表在和陈迪辉签署的《仓库租赁合同》其承租方是炬申公司,而非雷琦本人(且法院判定的事故承担者也是炬申公司,而非法人雷琦本人)。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炬申公司才是这块土地的实际租赁者?若真实如此,那招股书中并未披露。
2、雷琦作为炬申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直接控制人,在该案件上,一方面因为自己的不作为,造成炬申公司巨大损失,另一方面,将自身资源和公司业务混为一体,若没有其他私下的利益输送情况,那只能说明公司的内控管理有相当大的问题。
3、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发生火灾的涉案仓库右边是雷琦自建的员工宿舍,而招股书中却一直说该地作为停车场使用,该土地一直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且上述案件也明确了是违建,招股书中却强调不属于违法用地。综上所诉,招股书披露信息都有严重作假嫌疑。且把这样的违法用地作为员工宿舍,对员工的安全视而不见,该火灾若造成人员伤亡,对于炬申公司来说将是巨大的安全事故。可见炬申公司的安全意识相当薄弱。
4、根据招股书显示:
难道上述案件难道不属于法律纠纷嘛?还是你们视而不见?
关于该事故和上述的相关内容,我们翻阅整篇招股书,并未正面披露,而是根据时间差,避重就轻的一带而过。
关于以上疑问,截至发稿,我们未收到公司关于问题的具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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