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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运费,运输公司扣押货物需要满足五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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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上购物越来越多,现如今物流行业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托运人拖欠运费部分物流公司直接将我们的货物进行扣押,这个是否合法?物流公司什么时候能扣押货物,什么时候不能扣押呢?在托运人欠承运人运输费时,法律上赋予了承运人的留置权,但是法律规定的该权利,运输公司不是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的,需要满足以下五大要件,才能有权行使。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面主要是围绕此条的理解与适用展开分析:承运人享有的留置权比较特殊,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欠付运费,承运人均可对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这点与合同编总则“只能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有很大的区别,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无论货物的所有权人是谁,只要是承运合同合法,符合留置权行使的条件,承运人就可以对承运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进行留置。

承运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满足以下五大条件:

1.已到达或超过约定的付费时间,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

也就是说首先,关于运费的承担需要有约定,在托运人或者是收货人不按照约定支付运费、保管费时,承运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如果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或者是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承运人就不得行使留置权,并且在满足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担保,承运人也不得行使留置权。

2.承运人需要合法占有运输货物

根据《民法典》第条1款的规定,承运已经合法占有留置财产,这是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已经丧失占有的,也就不得留置,但是非因自己的主观意愿丧失占有的,需要通过返还原物之诉让非法占有人返还货物,承运人方可重新获得留置权。简单来说,就是货物要在承运人手里面,也才有留置的权利,如果货物已经交付,就失去了占有,就不具有留置的权利。

3.留置的货物与被担保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要是看债权与留置的货物是否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成。关于此点我后面会有专门的文章和大家分享。承运人的留置权仅限于运费、保险费等费用,留置的物品仅为产生先关费用相应的运输货物。

4.留置的财产价值需要与债权相当

也即是说承运人留置的货物价值应当和托运人或者收件人需要支付的价款相当,当人货物为不可分物除外。为了方便理解,我们来举个例子:受托承运价格是50万元的货物,本次承运费用是元,那么只能扣押价值元的货物,不能将所有承运的货物全部进行扣押,否则构成非法扣押。

5.约定不得留置的货物,不能行使留置权

为了避免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给托运人或者收件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托运人可以与承运人约定所承运的货物,即使在发生未付运输费、保管费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享受留置权。直白来讲就是,签订合同阶段,合同约定不能扣押的货物,就不能扣押。

总结上诉五个条件,在实物处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扣押货物是否为易变质的产品,并且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合理、妥善的保管义务等。上述五个条件实务中争议最大的是条件三,即留置的货物与被担保的债权具有牵连关系。对于是否是同一个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的理解各有不同。小编就提出以下几种情形,大家一起来交流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提出自己的观点。

甲:托运人乙:承运人

情形一:年3月5日,甲乙约定甲为乙承运家具,约定运费当月结清。乙已经完成了运输任务,产生运费元未付;年4月9日,甲继续让乙为其承运家具,乙是否可以以甲未支付3月份运费为由扣押4月份承运的家具。

情形二:年3月5日,甲乙约定甲为乙承运家具,约定运费当月结清。乙已经完成了运输任务,产生运费元未付;年4月9日,甲又让乙为其承运铝材,乙是否可以以甲未支付3月份运费为由扣押4月份承运的铝材。

情形三:年3月5日,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了元的电动车,货款当月付款。乙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但是甲没有按月付款。年4月9日,甲又让乙为其承运家具,乙是否可以以甲未支付3月份运费为由扣押4月份承运的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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